老實說,思兼一直不覺得這個問題需要辯,需要談。直至在輔仁網見到以下這幅圖:

首先我們想像一下,如果香港允許我們歧視窮過自己的人,會發生甚麼事:
你不應罵唐英年問你:為何不做李嘉誠,因為他有歧視你比他窮的自由;
你不應在廣東道圍攻D&G,只因為他們不給你照相,因為他有歧視你窮到買不起他的產品的自由;
你不應罵那個港女,只因為她要求你多給一些禮金,因為她有歧視你只能給500元寒酸禮金的自由(下刪一萬個可能性)。
如果你不希望別人逆向歧視你,你又講到自己的歧視有千條萬條道理,這本身就是雙重標準,不值一提。
為甚麼立法?
大家要搞清楚一些最基本的前設:無論教育制度,法律制度皆有其道德向度(或者道德目的) —— 這個前設是基於社會應該是向著一個更開明,更自由,更平等的社會進發,而非現代政治常見的「訴諸群眾等於正確」的說法,所以常說一個理想社會不能只靠制度,而是要每一個公民都清楚明白自己的責任與規限。法律以懲罰性的制度去防止人去做出一些傷害社群的事,並以整個社會的強制力量否定某種不道德行為的出現:最常見而大家又最同意的就是婚外情 —— 它正正是個人自由,而同時又被社會所譴責的例子。
一個社會如果對於某項道德不立法,是因為它想盡量少限制人的自由,盡量相信其公民自己的道德性得到彰顯:正如我們不會為「我們應該尊重別人」而立法,它將履行這種道德的責任歸於公民,但不等於這種不立法的狀態允許一個公民不為社會整體的公平自由而努力。而上述所謂歧視的自由正正犯了這一大謬誤:它隱含了個人修養或經驗導引出的道德必定正確的前設,或者將它純粹歸因於個人成長。但在一個社會裡面,我們幾乎可以肯定:錯就要改,改唔到就教你點改。所有社會的規章制度同樣有這樣的一體兩面:懲罰(或代償正義)以及導人向善的特質。
令這個社會變得更好(具體來講的自由平等博愛,或更多其他共同追求的社會價值),是每一個人在這個社會生活的共同願景,所以應該共同建設 —— 此外一切你都是自由的,社會意志不立法是因為他相信人有這個道德本能去履行,或快或慢地根據自己的步伐達到某個目標。然而正正像明光社或者一些讚同歧視有自由,甚至歧視是正確的人告訴我們:有些人認為某些不對的東西是對的,這就去到等於認同婚外情沒有問題,打劫都是因為個人價值觀有偏差而變得理所當然,可以開脫的話 —— 在這個情況下,社會意志足夠理由相信,某部分人無辦法履行共同建設願景的理想,因此法律要將這種道德放諸一個人的身上,並將這種道德以律令形式內化:正如法律(象徵的社會意志)不相信某些人能夠履行婚姻的忠誠,故此將婚外情等等定為罪行。
這是法律被稱為最低要求的道德(或犯人的道德)的原因,因為它是基於對人性的失望,以及道德失序而出現的額外規限。所以思兼可以百分之二百肯定這世界不存在「可以歧視」的任何理由,除非我們可以接受自己被人歧視。
結語
基右理論上唯一可以討論的點是這並未是一個社會共同認同的道德:並因此認為少數性取向不受歧視未達到成為法律,甚至道德的前設。然而他們卻連辯都不敢辯,連為自己自辯的機會都失去。然而,當我們已經立法禁止其他歧視時,根據類推原則,我看不到禁止少數性取向歧視者有不立法的理由,尤其是在基右更為社會證立了這立法必要性。
至於逆向歧視,Silver Wong鴻文寫過,大體同意他的說法:唯獨是要提的是一點:討論少數性取向歧視立法是個應然問題(即大原則問題),而逆向歧視卻是在推行之後才或會出現的實行問題。我們可以追加條款令法律更貼合實際情況。然而思兼認為沒有可能因為矯枉過正,而不去改正錯誤。
所以無謂再狡辯,詭辯:你連社會討論都想要阻止的話,那只是凸顯你的無理而已 —— 以及令我更鄙夷這班野蠻㒼塞的基督徒。